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1211—2021)首次发布,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中16种无机元素和7种氧化物的测定,支撑《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标准实施。与已有固体废物无机元素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比,本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泥、污染土壤等介质,前处理方法简单、分析速度快,有助于提高分析效率。3、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1213—2021)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HJ 1218—2021)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7、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8、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修订了方法检出限;——删除沉淀分离法;——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废物处置”。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0、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HJ 1228—2021)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021年7月28日,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六十九条,对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围绕统筹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开展立法工作,以法规形式促进全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全链条分类管理系统。 2021年9月30日,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违反该条例,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25日,由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对象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021年11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要求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2021年12月1日,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着力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两个方面;指出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逐步减少化石燃料机动车;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格控制汽油蒸气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021年12月22日,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7、《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8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适用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28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指出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 (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更正或删除)